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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界:取巧手段拉客損旅業形象

  【大公報訊】記者易曉彤、賴振雄報道:現時市面上有提供不同種類觀賞維港景色的海上旅遊項目及觀光船,根據商船規例,供遊樂用途的船隻,須為已獲海事處批准可作出租或取酬的第Ⅳ類別船隻,其航行及安全事宜受海事處規管。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,海事處除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,亦一直與警務處合作打擊非法載客、違反牌照條件等行為。

  大公報記者昨日乘搭的遊船是已獲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船隻。不過,香港旅遊促進會總幹事崔定邦認為,船家以取巧的手段拉客,旅客感覺名不副實或受騙,下一次就不會再光顧,而且「好事不出門、壞事傳千里」,旅客之後或會在內地社交平台例如小紅書分享受騙事件和感受,會影響香港的旅遊聲譽。

  崔定邦又認為,有關行為一旦經傳媒曝光後,相關政府部門或會加強執法,若有違規違法行為,最終或出現「拉人封艇」,損失的仍然是船家本人。

  崔定邦呼籲旅客,若然有興趣乘搭船隻遊覽維港,可以瀏覽香港旅遊發展局的網頁介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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